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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經 | 2020-09-07 14:59

內地幼稚園不得直接或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

教育部印發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稱,幼稚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不得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稚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稚園資產。

意見稿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財政經費、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或者支持舉辦營利性幼稚園。公辦幼稚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稚園,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和其他教育機構。

若上市公司違反規定,將由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給予警告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