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5 00:00
康和健 顧小培
人倫的執照
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第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第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第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但在世界上很多地方,政府都伸一隻手去管,規定有「結婚執照」這回事。顧名思義,「執照」這東西賦予的是「已取得許可」之憑據。結婚是兩個人之間的事,為什麼事前須向政府取得「許可」?
因為如《宣言》所說,須「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結婚後可以「奉旨」做出一些事,包括性行為(雖然亦不可以逆對方的意願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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