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前頁列印

2020-08-08 00:00

顧敏康

分裂國家罪之構成

香港國安法第20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香港國安法第21條也列明: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 ...

(節錄)全文共121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