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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00:00

康和健 顧小培

具體的司法者

外國文字中,有一些用詞可說是無法翻譯成中文的,原因之一是,那詞句所描述的東西只見於外國,在中國並不存在。但縱然如此,如果那東西不可不提及的話,總得給它一個(翻譯過來)的稱謂。例子之一是英語的jury。若欲以中文表達,在毫無同類事物作比對,於是欠缺根據或借鑑的情況下,我們稱之為「陪審團」。 事實上,「陪審團」這個說法頗有商榷餘地;但一向沿用下來,約定俗成,大家知道在說的是什麼,也就算了。嚴格來說,更適當的翻譯應是「民審團」。在一般案件中,作出定奪判決的是法官。但若加進了陪審團,被告人的命運則由陪審團一錘定音;只不過,在其作出裁決之前,法官會向他們作出法律上的闡釋和指引。所以,是那法官在「陪審」才 ...

(節錄)全文共95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