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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0:00

國安人員執勤不受香港管轄

人大早前通過決定訂立《港區國安法》時,確立新增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令外界關注公署實際權限,結果法例全文提到,公署除可直接行使管轄權,亦透露公署人員在港執勤期間不受香港管轄。 已訂立國安法的澳門同樣設有維護國安委員會,以及增設相關警隊部門,惟並無如香港般需要設立公署。雖然《港區國安法》第50條列明,公署人員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及香港法律,以及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監督,但第60條指出,公署及其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期間,不受香港管轄。條文亦列明,持有國安公署證件的人員及車輛執勤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而公署及其人員也享有本港法律所賦有的權利及豁免;根據第61條,港府更須向公署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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