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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0:00

倘定罪剝奪參選權 公務員丟職

《港區國安法》昨晚生效,當中首次提及對參選權的規管,訂明若任何人經法院判決危害國家安全罪,即喪失參與本港各級選舉的資格,而任何曾宣誓或聲明擁護《基本法》及効忠特區政府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等,將即時喪失職務。條例中又提到,若審判涉及國家秘密和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將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會予以公開。 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港區國安法》出台後,本港將設立多個部門配合執法及審訊工作,包括由港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律政司設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以及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由特首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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