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脈搏 | 2020-06-27 16:55
「港區國安法」草案摘要提及行政長官應當指定若干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表示,這不表示由特首就每一宗國安法案件,特別指定一個法官審理,而是任命一批法官組成一個法官名單。
陳弘毅接受深圳衞視訪問稱,國安法案件法官選擇問題,與司法獨立沒有關係,司法獨立是指審理案件時,法官不受任何干預,以及在法官任命制度,保證法官被任命後,長期任職至退休,法官毋須擔心判決某個案件後被罷免,市民應該有信心,名單上的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時,會像審理其他案件一樣,秉持司法獨立的原則。
陳弘毅又稱,本港所有法官均由特首任命,根據《港區國安法》草案説明,特首從現有法官中任命部分法官,成為有資格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主要考慮是未必所有法官都適合審理國安法案件,如有些是外籍法官,有些擅長民商法並非刑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