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8 00:00
黃浩銘眾籌覆核禁選令
根據《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判監逾3個月,定罪日期起計5年內不能參選。在佔中案罪成被判囚8個月的社民連成員黃浩銘,去年就上述法例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日上午開審。黃浩銘昨聯同民主派人士,宣布發起眾籌100萬元以支付訟費。
佔中罪成 5年不得參選
黃浩銘與同為佔中案被告的社福界議員邵家臻、公民黨議員陳淑莊等見傳媒,他批評有關條例影響深遠,至今已有40多名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被捕或起訴,面對控罪包括非法集結、阻差辦公、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最高刑罰均逾3個月,擔心出現更多政治檢控。他指出,某些國家規定判囚12個月以上才剝奪參選權利,甚至容許被判緩刑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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