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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00:00

自由的國度 盧安迪

憲制責任的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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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六是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不少人士都發表了關於《基本法》實施情況的評論。我也想趁這個機會探討關於《基本法》的一個話題,那就是《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賦予憲制責任的執行問題。 首先,我想把憲制責任分為「消極」和「積極」兩種。「消極」責任是指「不做某些事情」的責任,而「積極」責任則是「做某些事情」的責任。我們可通過比較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和美國的聯邦制度,闡述這兩種責任的本質,以及「積極」責任在特別行政區制度中的獨特角色。 特別行政區制度和聯邦制度的共通點是,兩者都有由中央機關訂立的憲制性規範。美國憲法由制憲會議通過、各州同意;修改憲法的常見方式是由國會通過、若干州份同意。中國兩個特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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