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1 00:00
文偉恩
如何令區議會正常地開會?
新一屆區議會成立後,屢次出現史無前例的奇景:擔任區議會秘書的民政事務處官員按政府在家工作的指示而沒有值勤,多個區議會即因為沒有會議室和秘書(各區區議會會議室都設於當區的民政事務處內),而要在街頭召開會議,儼然「流亡議會」。既可笑,又可怒。
《基本法》第97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另第98條訂明「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而《區議會條例》則是區議會的設立、選舉和運作的法律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基本法》的英文原文說得更直接,是「Distr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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