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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00:00

專業議政 梁繼昌

遲來了的私募基金新制度

自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訂打擊 「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規定後,不少私募基金考慮由傳統的離岸中心轉至其他地方。為了吸引更多私募基金來香港落戶,並鞏固香港成為區內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政府有意就此訂立新法例,推行特別為基金而設的有限合夥制度。相關建議在12月初的財經事務委員會討論。 熟悉法例的讀者或許納悶,既然香港目前已有《有限責任合夥條例》(香港法例第37章),為何仍要另行制訂新的法例?誠然,如政府文件所指,上述條例約在一個世紀前訂立,在多方面都未能滿足現今業界所需,例如條例沒有就資本投放和利潤分派的安排提供足夠的彈性,也沒有就基金的合約安排提供靈活性。因此,在香港運作的私募基金絕大多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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