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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脈搏 | 2019-11-20 16:00

李家超:警入私人地方執行任務毋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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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時表示,本港沒有地方是法外之地,如果私人地方有人需要被捕,或出現違法行為,警員必須進入私人地方,並不存在警方須事先取得任何人批准。

他又引述高等法院審理中文大學禁制令的判詞,指出警員職責的一部分是採取需要的行動,維持安寧,防止罪案,保護財產免受刑事傷害,警方有廣泛的法定職責,對市民採取需要履行的責任,警員進入私人地方,防止社會安寧受到破壞,是警方份內職責。

李家超指出,如果任何人妨礙警員執行職務,可被控以襲擊或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或者襲擊、抗拒或故意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半年或兩年。

他表示,6月9日至今,警方施放約6900發催淚彈、約2700發橡膠彈、約590發布袋彈,以及約790發海綿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