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前頁列印

地產新聞 | 2019-09-12 17:10

空置稅明刊憲 立會復會後即首二讀

放大圖片

政府就向空置一手私人住宅單位徵收「額外差餉」條例草案(下稱空置稅),據運輸及房局屋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特首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於上周二通過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條例草案,政府將於明天刊憲,在立法會復會後首個大會就草案首讀和二讀。

空置稅建議取得入伙紙滿12個月的一手空置單位,須繳納相當於應課差餉租值兩倍的空置稅。發展商須就取得入伙紙滿12個月的私人住宅單位,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申報單位狀況,如單位並未售出或交樓,過去一年內亦未以市值租金或以上租出超過6個月,便須繳交空置稅。

運房局指出,按今年6月住宅物業的平均租金回報率為2.4%計算,一年應徵收的額外差餉大概相等於物業價值的5%,認為採用劃一徵收率,並定為應課差餉租值的兩倍,足以向市場發出強而有力的明確訊息,並同時避免推行累進稅制所引致的複雜情況。條例建議運房局局長可在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下,藉憲報公告修訂載於附表的額外差餉徵收率,讓政府在市場情況有變時迅速應對,適時調整徵收率。

此外,條例除了資助房屋或過渡性房屋、持牌酒店及旅館、安老院等不受規管外,亦提及如果屬於初持者(一般指發展商)在期內唯一一個需要申報的一手單位,亦可獲得豁免,用意是顧及單位作自用性質;同時,若果發展商未有如期繳交額外差餉,則須繳交不超過欠繳的額外差餉10%的附加費。

運房局為了讓差餉物業估價署及業界有足夠時間,就額外差餉機制下首次提交申報作準備,建議法案在獲得立法會通過並於憲報刊登當日起計的3個月後實施。

運房局表示,就關乎欺詐的較嚴重罪行,認為施加監禁的刑罰是恰當的做法,而為加強阻嚇作用,又建議如這些罪行是在董事、公司秘書、主要人員或經理的同意或縱容下干犯,或是因疏忽或不作為,則有關人員亦屬干犯該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局方又建議可再處罰相等於因罪行而徵收少了(或如該罪行沒有被揭發而徵收少了)的額外差餉款額3倍的罰款。

文件亦提及,為應付徵收額外差餉所帶的工作及設立資訊科技系統和相關的行政開支,差餉物業估價署獲編配全年撥款5370萬元和有時限撥款4580萬元,以開設71個常額和1個有時限的非首長級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