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8 00:00
專業議政 郭榮鏗
行政會議成員的請辭
行政會議是特區政府所有重大政策出台前,必須首先經過的機關。《基本法》不少條文賦予行政會議權力和責任,包括:第54條訂明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關;第56條訂明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要是這樣看,行政會議其實是一個頗為尷尬的角色。因為它雖然有權,但權力只限於給予行政長官意見,即使大部分行政會議成員反對某項政策或法案,行政長官仍然可以力排眾議而一意孤行。可是當有政策或法案出現嚴重失誤時,基於行政會議的「保密制」和「集體負責制」,即使個別行政會議成員反對該政策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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