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脈搏 | 2019-07-12 20:58
民陣今天提出證據,指警方曾於6月12日發信,表明由於警方已把該日舉行的集會定性為暴動,故就其之後申請的遊行活動,發出「反對通知書」,但特首早前曾表示自己沒有將當日的活動定性為暴動。
就此,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要求特首,根據《警隊條例》第4條,給予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命令,以撤回警方對6月12日的集會定性為暴動,以顯示特首並不認為當日的活動是應該定性為暴動,以釋公眾疑慮,亦不會妨礙民陣往後申請遊行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
《警隊條例》第4條訂明,在符合行政長官的命令及管制下,警務處長對警隊負有最高指示及管理責任。因此,如果特首林鄭月娥真的不同意6月12日的活動是暴動,理應明確要求警務處長指示警隊收回信中對6月12日的集會定性為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