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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00:00

文偉恩

暴動的定罪與定性

6月12日,立法會外的警民衝突事件,是整個「反送中」運動的轉捩點。警方在事件中涉嫌使用過度武力,之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電視發表演說時,把事件定性為「暴動」,都為「反送中」運動增加了更多訴求,導致其後出現更大規模的遊行,以及更多樣和更激烈的抗爭行動。 旺角騷亂最近期檢控事件 「暴動」在法律上有明確定義。根據《公安條例》第18(1)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接着根據第19(1)條: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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