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前頁列印

時事脈搏 | 2019-05-15 16:01

政府:修訂逃犯條例非為個別司法管轄區

放大圖片

政府回應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的質疑,強調條例不適用於香港特區與中國其他地方之間的移交逃犯,反映當時法例本地化的安排,並非刻意將中國剔除。與內地的移交逃犯協定,是把當時以英國所簽協定為基礎的各項安排本地化。

保安局指出,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處理去年初在台灣發生一宗涉及港人殺人案,同時堵塞香港特區整體刑事事宜協作制度的漏洞,絕非為個別司法管轄區而設。

政府又稱,雖然目前法例可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但操作上並不切實可行,回歸22年來一直未曾動用,又指有關安排是當局早年在條例恢復二讀的尾聲才提出,不見得經過法案委員會討論,不排除是一個較匆忙的建議。

由於現行個案形式的移交在運作上並不切實可行,《條例草案》建議在現行《逃犯條例》的人權及程序保障完全不變的基礎上,以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作為法庭進行交付拘押聆訊時特別移交安排存在的確證,代替附屬法例的制定,使個案形式的移交切實可行。

對於法律顧問質疑修例建議的單次移交逃犯方式,不會經過立法會討論,如何體現《基本法》第64條,即是政府必須對立法會負責的條文。政府指,在個案進入司法程序之前,行政機關有必要抓緊時間和保密,又指《基本法》的條文主要體現於政府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等,不認為會牴觸《基本法》。

《逃犯條例》下的所有人權和程序保障,在特別移交安排下全部保留,其中,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政治罪行不移交;拒絕基於政治等其他動機的請求;對不執行死刑的保障;特定的保障和再被移交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