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脈搏 | 2019-05-03 23:22
保安局於4月30日收到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就《逃犯條例》修訂提出的查詢。保安局表示,現正擬定詳細回覆,並將於5月14日前交予《條例草案》委員會。
保安局在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當年訂立《逃犯條例》的目的,是要將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出本地化的立法,以設立適當的法律架構,令香港回歸後有一條可用的本地法例用作移交及與其他地方磋商移交安排。
由於回歸前《逃犯條例》的條文訂明不包括中國在內,因此《逃犯條例》並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之間的移交逃犯要求。這情況在條例本地化的過程中沒有處理,而非刻意在立法時才把中國剔除。與中國內地(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訂立長期移交協定,依然是特區政府的政策目標。
保安局指出,現時《條例草案》的建議,是作為與任何一個與香港特區未有長期合作安排之前的一個過渡性措施,堵塞現時特區在移交逃犯及刑事法律協助上的制度缺口,避免香港變成「避罪天堂」,建議並非針對單一司法管轄區。
對於現行《逃犯條例》容許以「個案形式」處理移交逃犯安排,但執行時須按照訂立長期安排的做法,即必須先制訂附屬法例。保安局稱,這做法並不實際可行,在操作上,基於執法需要,在疑犯被逮捕帶到法院前,個案均需迅速及保密處理。《條例草案》建議在現有法律的人權及程序保障完全不變的基礎上,以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取代附屬法例的制定,使「個案形式」的移交切實可行。
保安局又指出,建議並無改變現時行政與立法在移交逃犯方面的分工。一直以來,移交逃犯的法律框架都是由立法會立法,由行政機關及法庭負責執行。現時政府建議的是堵塞個案式移交的漏洞。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目的,是為了在不驚動逃犯或公開披露個案細節的情況下,啟動「個案形式」的程序交法院處理。
對於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曾討論內地與香港特區就移交逃犯的長期合作安排,而不是「個案形式」的安排。保安局解釋,當時保安局提到幾點與內地制定移交逃犯安排時的原則,包括必須顧及「一國兩制」和兩地法律及司法制度上的差異等。有關原則仍適用於與內地關於長期安排的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