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9 00:00
專業議政 梁繼昌
檢討放債人條例
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於1980年訂立,是用以規管放債業務的主要法律。條例用以監管銀行以外,所有向他人提供貸款的業務,規定放債人須領取牌照及須承擔的責任。
過去5年,持牌放債人的數目由2014年的1309個增加到2018年的2153個。增幅高達64%,而持牌貸款人發放的貸款和墊款總值由2014年約328億元增至去年437億元,反映了借貸業務的需求正持續增長。
近年不少經營放債業務及財務的中介公司,以不良甚至欺詐手法誘使市民向財務公司借貸,並從中收取高昂費用,亦引起社會關注。他們往往訛稱自己為專業人士作為常見手段,例如自稱為「會計事務所」,令人誤以為他們是提供專業服務的會計師,借為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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