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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脈搏 | 2019-04-09 17:47

遼寧副省長劉強受賄破壞選舉判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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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強受賄、破壞選舉案,對被告人劉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2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破壞選舉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20萬元。

對劉強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用於破壞選舉犯罪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劉強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強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共計1063萬餘元;為當選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利用擔任中共撫順市委書記等職權和影響,採取給予他人財物、打招呼等方式進行拉票賄選,破壞正常選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