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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脈搏 | 2019-04-09 11:53

判詞指佔中三子衡量公眾妨擾用錯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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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九子案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就三子首項控罪「串謀作出公眾妨擾」,區院法官陳仲衡在判詞指出,法庭考慮一項對公眾阻礙是否不合理時,需要以《基本法》對和平示威的保障作為前提,惟不認同如被告所指,控告串謀公眾妨擾會對社會產生寒蟬效應,法庭認為被告對首項罪違憲的挑戰不成立。

陳官繼而指出,三子被控串謀公眾妨擾的控罪內容,是指他們計劃非法堵塞在中環一帶道路,他們同意會對一部分公眾人士造成損害。陳官直言,三子在衡量「和平佔中」造成的公眾妨擾是否合乎比例上,顯然是用了錯誤的準則。

判詞引述終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在一宗案例中,對公民抗命是否合乎比例訂下準則,指出示威者應該有避免對公眾造成「過度損害或不便」的意識。

然而,次被告陳健民在自辯時表明,和平佔中從一開始已不打算癱瘓中環,行動只要能喚醒巿民關注普選已足夠。陳官強調,要求參與示威者避免造成過度不便,與避免堵路「癱瘓」中環,兩者有很大差距,認為三子對於何謂「合理阻礙」所採用的標準太低、「大錯特錯」。

他又提到,陳健民雖然在2014年11月中撰文稱,示威者應考慮平衡公民抗命權利和對他人權利的損害,這與賀輔明勳爵所訂準則一致;惟當時已經近佔中尾聲,陳官直言:「依我看來,這樣的醒覺是來得太晚。」

佔中案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各被控3項罪名,三人首項罪「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名成立。戴耀廷及陳健民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名成立,朱耀明此項罪名不成立。第三項控罪,「煽惑他人煽惑作出公眾妨擾」,則三子皆被判罪名不成立。

第四至第七被告,即立法會議員陳淑莊、邵家臻,及前學聯成員張秀賢、鍾耀華,被判「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作出公眾妨擾」兩項罪名成立。

第八被告社民連黃浩銘,被裁定「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作出公眾妨擾」兩項罪名成立。第九被告民主黨李永達被控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