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7 00:00
社評 社評
檢控一旦偏差 公義難以彰顯
某甲襲擊某乙,執法者把某甲送上法庭受審,當然合情合理,然而,法庭見到的控罪不是「某甲襲擊某乙」,居然變作「某甲襲擊某丙」,應該如何判決呢?昨日一宗案件提供了答案,法庭裁定被告脫罪。
被告是社民連主席吳文遠,他在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投票當天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投擲三文治,原本裁定普通襲擊罪名成立,必須入獄三星期,吳文遠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處理此案的法官邱智立指出,吳文遠被控普通襲擊署理總督察劉泳鈞,不是梁振英,原審裁判官的定罪基於「惡意轉移」,即控方必須證明吳文遠針對梁振英的襲擊行為由劉泳鈞承受了,但定罪不安全和不穩妥。
邱智立的判詞進一步闡述,有一點大惑不解,為什麼律政司不直接檢控吳文遠襲擊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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