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04 00:00
專業議政 郭榮鏗
用法治原則修訂防賄條例
上月立法會會議,筆者再次向特區政府質詢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第3及8條,把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的行為納入《條例》規管的進度。在預期千篇一律的回應中,字裏行間竟然發現政府在態度上有所變化。從以往的及早啟動立法程序,到現在審慎研究修訂條例,明顯是由積極轉為被動。
隨後有傳媒報道,特首林鄭月娥曾經向中央政府提出修例,卻不被允許,原因是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中央政府不接受香港以本地立法成立委員會來審批行政長官可收受的利益;又指中央政府擔心一旦修例,行政長官會動輒被政治指控云云。
事實上,早在2012年,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擔任主席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在發表報告時,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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