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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脈搏 | 2018-10-23 15:33

台列車事故司機:曾要求停靠檢查未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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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案,根據檢方掌握的證據,案發時車速約140公里,但尤姓司機員供稱,列車有動力異常狀況,且車上的刻度與儀表及實際車速均不符。

宜蘭地方法院指,檢方提到,尤姓司機途經宜蘭大溪站附近時,因感覺列車加速時動力異常,因此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後,以手動、目測方式駕駛列車。

此外尤姓司機員未注意列車進站及過彎時,應符合速限規定,將列車加速至約時速140公里,導致列車在新馬站附近無法過彎而出軌,全車翻覆。

宜蘭地院合議庭訊問被告及相關證人,認為尤姓司機明知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須於下一停靠站再行打開,但他因一直與調度員通話,而未再將自動防護系統打開,確有業務過失。

尤姓司機員供稱,列車自瑞芳站起,發現列車動力異常,車上的刻度與儀表及實際車速均不符,故其即未再查看車速儀表,便自行拉刻度控制車速在82、83公里。他又稱,曾要求暫避停頭城站檢查,卻未獲准,動力還是時有時無。

宜蘭地檢署認為,尤姓司機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逃亡之虞,昨晚向宜蘭地方法院申請羈押尤姓司機。法院審理後認為,尤姓司機有過失重嫌,但無羈押必要,裁定尤男以50萬元新台幣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