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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2 00:00

「業務不足」欠明確界線

港交所(00388)並無為《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指業務不足以維持上市地位給予明確界線。綜合資料,被點名公司的共通點是連續虧損多年、只靠新業務生產少至數十萬元利潤,又或同時營運多種互不關連的業務等。港交所認為,這些公司引人揣測將會招來收購上市地位(賣殼),具「高度投機性」,若容許他們繼續交易,會損害投資者信心。 當港交所點名指某公司業務不足,會先由上市部發函詢問,公司答覆後,上市部會決定是否指令除牌。除牌亦須經過3個階段,每段為期6個月,期間公司可遞交復牌建議。若上市部仍然維持除牌決定,而公司不服,可依次向上市委員會、上市(覆核)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提出異議,要求覆核除牌決定。 諮詢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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