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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F | 2018-09-01 05:00

黃毅林

強積金服務提供者各司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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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功營運一個強積金計劃涉及不少範疇,不同服務提供者必須各司其職。當中,最主要的強積金服務提供者包括受託人、計劃管理人、保管人、投資經理、保薦人及中介人,各自擔當着不同的角色。以下就讓筆者簡單說明之。

1)受託人保障成員利益

核准受託人在整個強積金計劃中擔當最重要的角色,必須履行受信責任,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積金局會根據受託人的能力(包括知識、經驗及資格)、財政資源及公司架構等不同因素,決定是否核准該受託人。此外,積金局也會持續監察受託人的營運,如出現違規情況,積金局有權暫時或永久撤銷相關核准。

強積金計劃最初推出時,核准受託人數目超過20家,但隨着近年行業出現多次併購,現時數目已經減至15家。事實上,前五大強積金受託人的市場佔有率一直維持於七成半,規模較小的受託人要瓜分餘下份額,於營運上確實不容易。縱使成員可於不同受託人之間作出選擇,但若受託人數目太多,則有可能令資產分散,使行政成本重疊,影響規模效益。

2)管理人用科技降營運成本

計劃管理人則負責處理強積金計劃的日常行政工作,包括保存強積金計劃的紀錄、接聽熱線電話及提供成員教育等。現時不少計劃管理人均願意透過科技,如電子申請表,以提升效率以及成員和僱主的體驗,相信這將有助降低長遠的營運成本。現時,市面上有多達11間公司會作為強積金計劃的管理人,若能把資源集中在其中幾間機構,相信能讓整個強積金制度享受更高的成本效益。

3)受託人可兼任保管人

保管人的職責是管理計劃資產。這類機構必須是認可財務機構或香港註冊的信託公司。如果受託人符合相關資格,可以兼任保管人,但必須獨立於投資經理。

4)投資經理獨立於受託人

投資經理負責管理強積金計劃的投資,與受託人簽訂投資管控合約,從中賺取投資管理費。根據強積金條例的規定,投資經理必須獨立於受託人及保管人,若投資經理的表現持續欠佳,受託人應與投資經理進行檢討,有需要時更可考慮更換投資經理。直至今年6月30日,強積金計劃的核准基金數目多達469隻,為提供更多選擇予成員,基金數目也持續上升。

5)中介人負責銷售及教育工作

機構及人員數目最多的服務提供者屬強積金中介人,負責強積金的銷售及推銷活動,亦肩負教育僱員強積金制度的重任。主事中介人屬於商業實體,必須是獲註冊認可的財務機構或法團,或是獲授權的保險人或長期業務保險經紀。附屬中介人則是隸屬於強積金主事中介人,並獲積金局註冊,代表主事中介人進行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附屬中介人成功註冊的先決條件之一是,必須通過積金局的資格檢定考試,同時每年須參加最少10小時的持續專業進修活動。

6)保薦人決定MPF計劃發展

最後,保薦人是成立及運作強積金計劃的機構。嚴格來說,保薦人是強積金計劃的擁有人。 由於保薦人可決定投放多少資源在強積金計劃上,並控制服務水平,其角色絕不能被輕視。從近年行業出現多次併購,可見保薦人為強積金計劃的最終決策人,他們能決定強積金計劃的發展方向,包括出售予其他保薦人及終結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