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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00:00

社評 社評

政府須考慮修例回應網約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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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法例,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始終難有生存空間,缺乏特定牌照的汽車司機載客取酬乃犯法行為,然而這樣的服務實實在在有市場需求,應該怎樣取捨?特區政府必須與時俱進,認真而迫切地考慮修改法例,適當地容許方興未艾的出租車服務。 警方去年針對Uber公司安排出租私家車問題,先後採取多次「放蛇」行動,控告司機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案件昨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二十八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罰款三千八百元至四千五百元不等。裁判官杜浩成指出,任何車輛用作出租或取酬,必須獲運輸署批准,而案中被告均不曾向運輸署申請;且涉案被告與乘客互不認識,明顯取酬載客,沒有其他原因,因此罪名成立。 儘管被告罪成,但杜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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