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財經 | 2018-07-12 17:41
證監會向有意在網上與個人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的中介人提供指引,中介人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立每位客戶的真實和全部身份。假如在未設有足夠保障措施的情況下,與沒有為身份識別目的而現身的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便會增加被假冒身份的風險。
證監會亦將會接納中介人採取下列程序,藉以在網上與個人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核實客戶的身份,包括取得由客戶透過電子簽署方式簽訂的客戶協議,連同該客戶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將數額不得少於1萬元的首筆存款,由以客戶名義在香港持牌銀行開立的銀行戶口成功轉賬至中介人的銀行戶口。
另外,亦包括日後就客戶交易戶口作出的所有存款及提款只能透過指定銀行戶口進行;就每名客戶的開戶過程備存適當的紀錄,而該等紀錄可供隨時取覽,以進行合規檢查及作審計用途。
證監會相信,上述程序將會減輕中介人在開戶方面的負擔,並同時減低在網上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所涉的風險。中介人在與海外的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亦應注意當地監管機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