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0 00:00
但看楓景 章可怡
有件事不依法
加拿大早於1969年通過無條件墮胎法,任何成年婦女提出墮胎即可獲接受而不必提供理由,落實到省時,有程度不同的小差異。但是,直到現在,仍有人反對墮胎,且規模相當大,不知者以為加拿大人正在為墮胎合法的立法在爭持中。
「墮胎」(abortion)是個厭惡性字眼,雙方行動者都另有好聽的詞語,主張不干預墮胎的一方、主張當事人自願選擇要不要終止懷孕者,為pro-choice,反對墮胎者稱作pro-life。見字知「派」,主張要否墮胎由當事人自決者,是老左自由派,主張保留生命者,是老右福音派。
半世紀以來,這兩派的活動家不知有過多少示威抗議活動,加拿大有「尊重個人與守法」的傳統與風氣,這事既已成法,即受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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