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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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違例拍攝須阻遏以儆效尤
香港明文禁止在法庭內拍照和攝錄,可惜近來接二連三有人涉嫌違反條例規定,拍攝行為惹起公眾關注,其中一名來自內地的女子正接受警方調查,日後交予律政司考慮如何處理。涉案女子聲稱在法庭內拍攝「只是小事」,所以揚言「我喜歡拍照便拍照」,但事發之時正在審理案件的法官明言「這是大事」。
根據《簡易程式治罪條例》二百二十八章第七條規定,以下行為皆屬違法,可被判處罰款二千元:「任何人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或發表在違反本條上述條文的情况下所拍攝的任何照片、所繪畫的任何肖像或素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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