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前頁列印

時事脈搏 | 2018-04-25 21:19

私隱專員公署:私隱是否受侵犯須視當時情況

放大圖片

就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搶手機事件,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應指,按規定公署不能透露投訴個案的細節和決定,必須遵守保密責任規定。

不過,一般而言,任何個人或機構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須遵從《私隱條例》的規定,其中必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適度的個人資料,保留資料的期限亦不得超過實際需要。

私隱專員黃繼兒指出,《私隱條例》對不同人士的個人資料保障並非在所有情況下均為相同。私隱是否受到侵犯,須視乎有關個人當時的身份和身處的情況,以及在有關情況下的合理私隱期望。

以立法會為例,立法會審議的議案與政府管理社會的各項功能息息相關,故政府有責任促使立法會能適時審議議案。因此,若在執行通傳應變職務期間所收集的個人資料與收集目的相關,且不超乎適度,所收集的資料亦只是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公眾地方的位置,並非敏感的個人資料。

另外,公署曾就該件事向政府了解,政府已作出詳細回應,公署亦確認政府執行通傳及應變職務並不抵觸《私隱條例》。

至於是次事件的行為是否牽涉個人資料私隱問題,須視乎個案詳情而定,就是次事件公署仍未接到任何投訴,對案情亦未能準確掌握。若該行為本質上是有人未得同意取去他人財物,當前的重點已不在於個人資料私隱問題。得悉案件已由警方跟進,相信會作出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