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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00:00

王岸然

國際法視侮辱國旗國歌為人權

《國歌法》終於來了,相信立法會沒有不通過的自由。 我從來認為胡言亂語、出口傷人、侮辱別人,只要沒有附加傷人的暴力,便應算入言論和思想的表達自由權,也即是人權一部分。 由此引申,侮辱國旗國歌國家領導人,也是自由人權的一部分。常識告訴大家,似乎除了美國之外,沒有幾個國家(包括歐洲的民主國家)的人權可以去到這個程度。 法律縱存在 未聞負刑責 對的,學者的意見是,自由權利永遠應向前發展,而所謂侮辱權(right to insult)應發展成為獨立的公約,要求各文明國家簽署,以增補現有國際法中已有國際公認基礎的言論自由部分。 即使有法律,中國社會的實況是人權不彰,而且國家愈發展,反而愈向倒退的一方走。 ...

(節錄)全文共211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