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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7 00:00

文偉恩

梁國雄搶文件案判決的正思與反思

2016年,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在立法會一個事務委員會上,因不滿政府就橫洲事件的回應,走到時任發展局局長馬紹祥面前奪走其桌上文件;馬紹祥於事發後報警,律政司則以梁國雄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條例》)第17(c)條而控以藐視罪。案件近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法官認為該控罪不適用於議員,而判梁國雄勝訴。 捕網張得非常闊 從法官的判決可見,案件雖屬刑事案,但與一般刑事案不同的是,此案件在審視被告是否做過違法行為或行為是否違法前,先要處理一個問題: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行為應否列為可控告的對象? 由於條例第17(c)條寫明: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 ...

(節錄)全文共131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