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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0 00:00

EJ GLOBAL plus 美國死結

美國擁槍權的法律基礎及規限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1934年國家槍械法(National Firearms Act) 將武器分為兩級,其中機關槍、短管步槍及霰彈槍、滅聲槍械、炸彈及毒氣,以及除霰彈槍外,口徑大於0.5吋的槍械劃分為「第2類武器」,購買者需另外登記及徵稅。   1968年槍械管制法(Gun Control Act of 1968) ‧ 設擁槍年齡限制,18歲方可購買步槍、霰彈槍及彈藥,21歲方可購買手槍等其他類型槍械。 ‧ 設「聯邦武器執照」(FFL)制度,合共有9類執照,即俗稱的「槍牌」。   1986年槍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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