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6 00:00
天圓地方 梁守肫
社會背景與逆權管有
法例之中,既有《盜竊罪條例》,又有《時限條例》,前者包括盜竊土地也不容許,後者卻又指明管有他人之地超過時限之期則可免被追索,兩者之間難免矛盾。令致二者可以並存者,唯一解釋必是《盜竊罪條例》中的特別免責情況,規定佔用他人土地者符合某些條件,才算逆權管有,不但不會問罪,反可免被追索。問題就是這些特殊情況,本是源自歷史上英國當年社會背景而產生,現今香港社會背景是否相類似,同樣適宜引用逆權管有呢?
本欄前文已簡述英國中世紀情況,認為該段歷史是逆權管有的起源時期,但在執筆後期,友人提供更多文章給筆者參考,發現逆權管有土地這概念,竟可追溯至羅馬帝國時代,若這說法無誤,則我們可因此得出兩個不同推論,其一就是 ...
(節錄)全文共127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