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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00:00

歐法院:Uber屬的士須監管 否定科技公司 勢打擊P2P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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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昨天裁定,召車程式Uber屬於提供「的士服務」的「交通運輸」公司,而非「科技」公司,各成員國及省市政府可要求Uber受相關交通法例監管。Uber重申公司在大多數歐盟國家已依足交通法例,運作不會受裁決影響;但分析相信,判決將令Uber以至其他「散工經濟」(gig economy)公司在28個歐盟成員國面對更嚴厲的監管。 為最終裁決不能上訴 Uber一直自稱為科技平台,只是聯繫司機及乘客的中介,而非運輸公司,所以應受歐盟的電子商務法規監管,而不是成員國或省市政府的運輸法例約束,但控方指Uber直接參與運送乘客,屬於出租車公司。 歐洲法院最終裁定,Uber屬「的士服務」,指Uber利用應用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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