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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00:00

文偉恩

名實不副的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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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的「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Chief Executive accepting an advantage),先後兩次因陪審團未能作出裁決,律政司暫不申請重審而告一段落。這宗案件因為被告的身份而惹來社會高度關注,但較少人注意的是律政司開出的罪名。 律政司控告曾蔭權的罪名是「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引用的法律則是《防止賄賂條例》(下簡稱「條例」)。惟翻查整條條例,都沒有一項罪行叫「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 律政司控告曾蔭權引用的,是條例第4條。這條文的標題,其實是「賄賂」(bribery)。所謂「賄賂」,簡單說明,是任何人收受某人利益之後,給予對方有利的回饋。而律政司引用的條文,則是 ...

(節錄)全文共130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