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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00:00

視線所及 蘭詩

案中案(下)

就法庭應如何行使酌情權,豁除在臥底行動中獲取疑犯的供認;終審法院在「律政司司長對林達明(FACC 9/1999)」一案中作出指引: 一、假如藉臥底行動取得的供認是當事人自願作出,因此可獲接納為證據,法庭在履行其職責以確保被告人獲公正審判時,則須考慮是否運用酌情權豁除該項供認。保障被告人的緘默權是公平審判的原則之一,如果被告人的緘默權被侵犯,法庭可豁除有關的供認或證據。 二、而在臥底行動中,什麼情況下被告人的緘默權方可說是被侵犯?假如臥底人員只擔當被動的角色,有意或無意中聽見當事人的供認或將之記錄下來,則沒有理據支持拒納該項供認。 三、但當臥底人員主動提問而促使疑犯作出供認時,法庭則可行使酌情權 ...

(節錄)全文共102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