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6 00:00
三類ICO證監可規管代幣倘符證券定義 發行機構須註冊
內地人民銀行及多部委日前將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首次代幣發行)定性為非法公開融資,並要求立即停止所有ICO項目後,本港證監會昨日亦發聲明,指ICO項目所發售的代幣(Token)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界定的「證券」,受到證監會及香港證券法例規管。
證監會重申,如ICO所涉及的代幣符合「證券」的定義,就該類數碼代幣提供交易服務或提供意見,或者管理或推廣投資數碼代幣的基金,均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
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
對於證監會所發的聲明,香港比特幣協會主席Leo ...
(節錄)全文共97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