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4 00:00
袁國強
上訴法庭就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的判決—回歸事實
8月17日,上訴法庭就涉及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的刑罰覆核申請頒下判案書(判案書),判3名被告即時入獄6至8個月。上訴法庭的判決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由於3名被告已表示會提出上訴,因此不適宜就可能影響上訴的事宜進行討論。然而,鑑於若干評論反映部分人士對案件的基本事實和本港的法律制度缺乏認識,有需要就相關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不同階段作解說。
首階段是檢控階段。3名被告被檢控的罪行涉及非法集結。依據《公安條例》第18(1)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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