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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00:00

王永平

依法重判有志青年 難令香港和諧進步

上訴庭應政府要求,就反對新界東北撥款而衝擊立法會(下稱「東北案」)與為爭取民主衝入政府總部廣場(下稱「廣場案」)兩宗案件覆核刑期,結果是上訴庭推翻兩案原審裁判官的社會服務令,改判「東北案」12名被告入獄13個月,另一被告因認罪而判8個月,至於「廣場案」則判3名被告入獄6至8個月。 讓我先引述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廣場案」判詞中的一段話:「對有抱負、有理想的年輕人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絕非本席樂於作出的裁決。但法庭職責所在,要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在自由行使權力,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等相關活動時,參與者必須守法,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任何暴力行為,特別是涉及衝擊或襲擊執法及維持秩序人員的暴力行 ...

(節錄)全文共237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