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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00:00

競爭法豁免船舶共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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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條例》實施一年半,競委會就首個涉及合謀定價行業,正式頒布集體豁免命令。成員佔本港貨櫃班輪業約90%的香港定期班輪協會,早於2015年12月17日、即《競爭條例》生效後3日,已就船舶共用協議及自願討論協議申請集體豁免;競委會經評估後,昨就船舶共用協議,發出「2017年競爭事務(船舶共用協議集體豁免)命令」,可不受《競爭條例》約束。命令有效期5年,並建議在生效後4年進行檢討。 有效期5年 日後須檢討 競委會在理由陳述書中解釋,所謂船舶共用協議,是船運公司之間因應一些有關經營安排而訂立的協議,目的是就班輪營運的特定範疇進行合作;競委會今次發出的集體豁免令,前提是船舶共用協議的訂約方,市場佔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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