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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1 00:00

EJ GLOBAL plus 港對外關係Q&A 林伊

港對外關係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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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何香港可與外國簽協議? 根據《基本法》第13條及第14條,香港的外交及國防事務由中國政府負責。不過在回歸後,特區政府仍會進行一些「外交操作」,其中最明顯的,莫過於自行跟其他國家簽署各類協議。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香港可以簽署的是「協議」而非「條約」。根據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條約是僅限於國與國之間簽訂的文書,需要在聯合國登記,而且受國際法管轄;協議則沒限制簽訂方的身份地位,也純粹依靠合約精神約束。 雖然特區政府沒權涉足外交,但根據《基本法》第151條,香港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與外地或國際組織簽訂協議。 2.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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