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9 00:00
康和健 顧小培
以資識別
如果說,世間不可以有歧視,那是自欺欺人的說法。首先,何謂「歧」?查字典,這個字的意思是,「分岔不一致的,有差別的」;而「視」,乃是「看」。故此,「歧視」的字義是:用不一樣的眼光,去看某些不一樣的東西。這種態度,有不對嗎?我認為,何止全沒有不對之處,反而,若非如此,簡直就是不合人情。畢竟,每一個人有權作出自己個人的觀感,那是不可,亦不應,強行壓抑的。
但須知,有些世間事情,原來就是不合人情的,但屬法律規定,必須要遵從,否則違法。所以,(例如)在香港,我們有一些「反歧視」法例,強制所有人在某些範疇內,必須摒棄「分岔不一致的,有差別的」處事方法。
要注意的是「某些範疇內」這幾個字。政府立法規管者,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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