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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00:00

夾心人 卓文

法治代價

陳志雲先生被廉署指控收受利益,案件糾纏7年,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並判律政司須向兩人支付訟費。控辯所花訟費,估計共高達1500萬港元。陳志雲「秘撈」是11.2萬元,上訴判有罪時也只是被罰8.4萬元,最終律師費卻花了千多萬。有意見認為律政司鬥氣,失敗了卻由納稅人埋單,法治代價太高。 這個「浪費」說法要分兩部分看。在真正法治環境下,案件由獨立法官最終審決。打官司控辯雙方,有贏有輸是常態。若檢控已預知結果,肯定不是法治。另一方面,由於資源所限,司法機構決定是否檢控或上訴時,會考慮定罪機會。除個別原因如案情特殊,可通過法院釐定法律觀點外,否則成數不高,當會放棄。律政司有否胡亂辦事,可參考刑事檢控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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