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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分析 | 2017-05-07 05:00

Karsten Junius

歐洲更嚴謹法規利可持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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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場正朝收緊可持續投資的監管措施邁進。實際上,全球已有超過350項法規,當中一半在2013至2016年間推出(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2016)。這些法規大多集中強調長遠推動價值的因素,包括環境、社會及管治因素。

監管措施以不同的形式和規模存在:一方面,制定了一些具法律約束力及明確列出義務和責任的「硬」性規例以監管可持續投資;另一方面,存在一些「軟」性或自願性指引,這些指引廣泛參考定義含糊及沒明確直接後果的法律文書。這些類型的法規可以分為以下3種:
1)退休金規例
2)資產管理人和退休金的管理守則
3)企業透明度規定

歐洲國家法規差異大

在可持續投資領域的「硬性」規管方面,歐洲各個市場的發展大相逕庭。雖然13個歐洲國家都分別具備一定的監管要求,但其涵蓋範圍差異極大。一方面,部分國家包括奧地利、德國及西班牙着重退休基金的強制性披露;另一方面,其他國家如瑞典、法國和荷蘭則更進一步。後者設額外法規,監管與武器相關的融資,或規定在投資公共退休金計劃的過程中,必須考慮環境、社會及管治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法國、荷蘭和英國等,在可持續投資領域方面具更優越監管環境的國家,同時亦於管理可持續資產量方面處領先位置。可持續投資的增長動態表明,可持續投資領域的法規與有關市場的成熟度具密切關連。

英法荷佔據領先位置

幾個歐盟主要國家已在可持續投資領域設有固定的法規,只是就涵蓋範圍和形式方面有所不同。以下總結了歐洲三大主要國的情況:

法國:有多項針對有關監管退休基金、國家退休金計劃及投資公司可持續投資的法規。法國能源過渡法案第48條於2015年12月作出修訂,開創全球同類先河。有關法案要求法國退休基金、資產管理人及保險公司全面披露他們的投資指引、投資組合的碳足跡、氣候目標取向,以及滙報其氣候風險。

荷蘭:是首批通過可持續投資法規的國家之一。最新於2013年通過的法例禁止進行與地雷及集束炸彈相關的融資,同時亦禁止金融機構投資於製造上述武器的公司。

英國:一如美國,普通法同樣適用於英國。當地可持續投資市場的發展模式與一早開展投資者運動的國家(如發起反對越戰抗議的美國)相類似。英國市場其中一個特點是該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鼓勵退休基金作出披露、制定慈善投資策略,及就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投資提供稅項寬免。正如剛於2016年通過的全新「界定供款計劃實務守則」,要求退休基金於進行投資時,考慮所有與財務相關之因素,包括環境、社會及管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