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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保險 | 2012-10-05 06:00

杜慧賢

投保前先了解「冷靜期」

香港保險業聯會屬下的壽險總會於1996年首先就保單實施「冷靜期」,其後於2003年及2010年作出修訂。「冷靜期」目的是讓剛投保新壽險保單的保單持有人於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冷靜地重新考慮是否購買該份壽險保單。

根據2010年2月1日的最新修訂,「冷靜期」被定義為當保單文件交付到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後起計的21天;或說明保單已經可以領取及「冷靜期」的屆滿日之《通知書》發予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後起計的21天;以較先者為準。在此提醒保單持有人,假如在《通知書》簽發日期後9天內仍未收到保單合約,便應直接聯絡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部。

此外,為確保障保單持有人對「冷靜期」的了解,所有保險公司都須按規定,於投保申請書簽署欄的正上方載有「冷靜期」權益聲明,準保單持有人在簽署申請購買壽險保單前應仔細閱讀,而負責銷售有關保單的保險中介人亦有責任向其所有客人清楚解釋他們可享有「冷靜期」的權益以及「冷靜期」屆滿的日期。

為提醒保單持有人有關「冷靜期」權益,保險公司在簽發保單後會就「冷靜期」的權益直接致函保單持有人,或將「冷靜期」的聲明列印或以標籤形式張貼在保單封套或封面上。

行使「冷靜期」的權利

如果保單持有人決定取消保單及要求退款,便須於「冷靜期」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便會取消此保單及發還保單持有人已繳付的保費。「非投資相連」的保單將可獲得退還全數已繳的保費,惟「投資相連」的保單保險公司則有權在已繳保費中扣除「市值調整」差額,保單持有人已繳的保費若已用作購買投資項目,保險公司會將已購入的投資項目套現。假如保險公司因此而蒙受損失,便會在發還保費前先扣除因市值調整而出現的差額,但簽發保單時支出的費用或佣金則不會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