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7 00:00
康和健 顧小培
冇藥醫
十二世紀的英國,一般平民百姓之間的爭執可以由當地的貴族定奪,也可以由到訪的巡迴法官(Eyre)審理。但如果想訴諸皇庭(Royal Courts of Justice)的話,就必須要有一個適用的「傳票」(Writ)。所謂「傳票」,本來原是一個以聖旨名義發出的命令,勒令某一個人要「遵旨」去做某一件事。那「事」的可能範圍甚廣,包括例如「應召親身前往謁見皇上」,甚至可以是「穿上盔甲去為皇上作戰」。若用之於爭執的審理,則是原告提出一些訴訟要求,經由這「傳票」的法定程序,着令那「被傳召的人」到法庭答辯。
這制度發展下來,逐漸變得十分僵化;竟去到No writ no remedy(若沒有適當可用的「傳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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