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1 00:00
康和健 顧小培
標籤與執行
在一些(例如香港、英美)施行「普通法」的地方,司法之職由法院擔任。在另一些(偏向)施行「大陸法」的地方,例如中國大陸、台灣、澳門,有「兩院」的制度:除了法院,還有檢察院(在台灣叫「檢察署」)。這些檢察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與法院「司法」的職責相輔相成,但有原則性的分別。
在審案方面,「普通法」與「大陸法」兩者之間更大的分別是:前者施行的是「對手爭辯」(adversarial)的制度。法官在「控方」與「辯方」兩個對手的中間,只是高高坐着聆訊。「控方」有舉證的責任;「辯方」千方百計去辯駁控方呈堂的證據,亦可以提出反證。法官權衡兩者後,作出判決。所以,從香港終審法院大樓上的女神像可見,她手拿天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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