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9 00:00
天圓地方 劉勵超
農地找到新財路
兩宗涉及露營場地違法經營旅館的案件,由不同地區法庭審理,結果截然不同,一宗(下稱天水圍案)罪名成立罰款,另一宗(下稱大嶼山案)卻裁定無罪,原因是不同法官對案中作旅館用途的屋和露營車是否屬於有關法例中指用作旅館的「處所」定義有不同看法。
綜合報章報道,大嶼山案的法官認為涉案的露營車並非建築物或土地一部分,與土地沒有永久連繫,而《旅館業條例》沒有如《診療所條例》等提及「處所」的法例一樣,訂明「處所」涵蓋任何不論能否移動的車輛或船隻。法官不認為該條例立法時原意亦包括規管船及車,故露營車不屬法例所指「處所」,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反之,較早前天水圍案的法官卻認為立法原意是保障入住者的安全,故「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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